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戴莉 張清晨)近日,古丈縣人民法院發(fā)出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為家暴受害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撐起法律 “保護傘”。
基本案情
據(jù)悉,彭某與祁某于2002年7月在古丈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楹笠蚣彝ガ嵤码p方產(chǎn)生摩擦,彭某多次遭到祁某的毆打,祁某曾因用刀具傷害彭某,被吉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彭某于近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裁定
收到申請后,承辦法官立即對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被申請人祁某對申請人彭某人身安全及正常生活造成了嚴重騷擾、威脅,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滿足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guī)定,古丈縣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書的方式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祁某對申請人彭某實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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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橐霭讣V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反家庭暴力法創(chuàng)設的重要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送達被申請人時即生效,表明受害人從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確保護的對象,裁定書會同時送達至轄區(qū)公安機關、村(居)委會、婦聯(lián)等相關部門,如被申請人違反保護令,將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采用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有法撐腰,勇敢向家庭暴力說“不”!古丈縣人民法院誠摯呼吁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不斷提升反家庭暴力意識,積極行動起來,共同營造相親相愛的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lián)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責編:李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